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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两位在网上替儿喊冤的耄耋老人近况:忧愤成疾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耄耋老人网上替儿喊冤,家庭主妇为何成了黑恶势力?》的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并引发公众热议,绝大多数网友对两位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并希望福州中院能够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据该文章中的实名举报人郑永成(80岁)、翁美钦(77岁)夫妇讲,其儿子郑强、郑斌在2023年2月17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郑强)、四万元(郑斌);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郑强)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郑斌)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儿媳妇陈爱霞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对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郑永成、翁美钦夫妇经咨询代理律师以及多位法学专家得知:在郑强、郑斌敲诈勒索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毛岚岚在公诉机关提供了所有证据仍不能证明郑强、郑斌的行为具备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依然对公诉机关指控郑强、郑斌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确认成立并强行宣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

  在儿媳妇陈爱霞诈骗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毛岚岚无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100号民事生效判决书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554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的“双方(王榕娜、陈爱霞)之间存在买卖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价格符合受让时该房产所在地的市场交易行情,故不存在交易价格不合理的问题”事实,把一个三级法院都认定的民事纠纷强行判定为刑事诈骗案。

  从法理上讲,作为证据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相对于本案来说应属传来证据的范畴,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较强证明力,其理论基础来源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理论,即生效的裁判不可随意撤销或者改变,当事人对裁判的内容不可再争议,法院也受其约束。此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所以属免证事实,还因为该事实是已经在审判程序中得到过证明和审查确认的。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但当事人有相反、充分的证据就可以推翻。本案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陈爱霞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其效力为何能够推翻三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主审法官毛岚岚并没有在判决书中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违反了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据了解,因为对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不服,其儿子郑强、郑斌以及儿媳妇陈爱霞均表示不服并已经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程颖主审。

  近日,郑永成(80岁)、翁美钦(77岁)夫妇的亲属又给媒体打来电话说,因为儿子郑强、郑斌以及儿媳妇陈爱霞的上诉案件在福州中院迟迟未开庭,郑永成、翁美钦夫妇忧愤成疾,两位老人均已经住院治疗,其中翁美钦老人的情况不容乐观。

  郑永成、翁美钦夫妇还原郑强、郑斌“敲诈勒索案”经过:2011年底,郑滨以其个人名义以及新思维公司名义,先后向郑强借款580万元,向郑斌借款132万元。同时郑滨与郑斌签订了郑滨名下新思维公司的股权买卖合同,并将上述股权作为其借款的质押担保。

  2013年6月,郑滨在上述股权设有质押的情况下,将股权一权多卖,同时出售给了李文美。

  2013年7月,郑斌在外经贸局办理股权转让时受阻并得知,郑滨一股权多卖,又将股权同时卖给了李文美。为保证安全实现债权,郑斌以股权买卖合同为依据向福州市中级人院提起诉讼。

  2013年10月,应平潭同乡促进会会长陈必德邀请,郑强与郑小兵、李文美、杨燕蓉、黄义勇、张述善、黄金禄以及两位不知名人士一同出席融侨水乡酒店的晚宴,在桌上众人谈及李文美购买股权以及希望郑斌撤诉的事情,郑强说,郑滨还有132万本金未还郑斌,加上郑斌去法院股权买卖的诉讼以及股权变更等费用郑斌已花费近200万元,如果李文美替新思维公司(郑滨)把200万还了,郑斌才会撤诉,否则郑斌肯定会坚持诉讼维权,诉讼也会导致外经贸局那里李文美不好办理股权转让。

  据此,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郑强、郑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意欲获取人民币200万元未遂,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强、郑斌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均成立。

  而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欠债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本案中,通过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难看出,郑强之所以提出李文美支付200万元才同意股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当时郑滨还欠其200万元,目的是督促郑滨尽快还钱;且郑强的整个过程并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郑强也未对李文美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并且李文美不同意支付该200万元后,郑强等人也是通过提起诉讼,以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并未对李文美实施威胁、恐吓等强制行为。因此,郑强向李文美要求支付200万元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一审认为郑强构成敲诈勒索并认定上诉人应对该起事实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官毛岚岚将郑斌列为郑强敲诈勒索案的同案犯更是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以及证据资料不难看出,认为郑斌参与该案的证据仅有对方单方面的口供来证明,郑斌本人并不承认其参与本案,并且通过郑斌出境记录可以证明,在这个时间段,他极有可能在台湾。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机关除了需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外,还需对定罪事实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这个案件的判决在证据层面,显然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定罪证据要求。

  关于陈爱霞诈骗案经过:2009年至2011年期间,王榕娜先后向郑强借款二百多万元,借款时,王榕娜个人与郑强的妻子陈爱霞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双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就将其父亲王瑞卿名下的房屋过户到陈爱霞名下。

  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28日,王榕娜陆续还款共计42.5万元。而后王榕娜未按约定日期还款。

  2011年8月17日,王榕娜与陈爱霞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陈爱霞获得房屋所有权。

  2016年3月7日,王榕娜的同胞兄妹王速胜、王闽胜、王军胜、王虹(女)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王榕娜、陈爱霞,四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王榕娜与被告陈爱霞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以及两被告买卖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门后县路23号9座01单元房屋的行为无效。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爱霞共向被告王榕娜支付1637499元,诉争房的实际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恶意低价交易,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两被告转让诉争房的行为属于支付合理对价。至于两被告约定的申报价远低于实际交易价的问题,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规制,但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被告陈爱霞已对被告王榕娜的身份、房屋的权属情况等尽到审查义务,被告陈爱霞并无重大过失,现诉争房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产权已变更登记在被告陈爱霞名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请确认被告王榕娜与被告陈爱霞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及两被告买卖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西门后县路23号9座01单元房屋的行为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原告王速胜、王闽胜、王军胜、王虹的诉讼请求。

  上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2016)闽0102民初1932号法院判决书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100号民事生效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554号民事裁定书中均确认了“双方(王榕娜、陈爱霞)之间存在买卖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价格符合受让时该房产所在地的市场交易行情,故不存在交易价格不合理的问题”事实。

  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毛岚岚在在公诉机关指控陈爱霞构成诈骗罪时,将陈爱霞通过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4100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2554号民事裁定书等胜诉判决认定的正当交易事实,反判成是犯罪行为,并因此判决被告人陈爱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在本案中,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陈爱霞构成诈骗罪的证据、其效力为何能够推翻三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主审法官毛岚岚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也没有在判决书中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违反了最高法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郑永成、翁美钦夫妇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毛岚岚在其儿子郑强、郑斌敲诈勒索案以及儿媳妇陈爱霞诈骗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之处,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一起三级法院认定的民事纠纷最终竟然被认定为诈骗案,一位本分老实的家庭主妇竟然被指控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帮凶,实在是让人无法信服。

  因此,郑永成、翁美钦夫妇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福州中院领导和二审法官程颖的重视,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公平公正地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审理该案。如果公诉机关无法做到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审理法院应当依据疑罪从无或证据不足的认定原则,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两位老人愿意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任,与他人无关。

  原来源:http://ce.zycews.cn/n/2023/123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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